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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业:数量与意义

Huister 小城不小 2022-08-06

小城不小,大城不大。希望通过小城故事,一起去感悟所谓的“小成”与“大成”。

 

保险业:数量与意义

 

【2019年,乃至未来,保险业将何去何从,也许只要回到经济学,回到经济学的基本原理,我们才能找到答案。本期聚焦“数量”与“意义”。】

 

人的学习和成长就是理解意义的过程,比如学文字的时候,他习得文字的意义。他写作也是表达意义,不是在那里“组合文字”,同样绘画和音乐也是表达某种意义。“创造”就是“创造意义”。企业家生产的产品也是满足“意义”。人的行为也会为他所认识的意义而改变。

 

经济学不是关于数量,是关于意义的。行动与意义相关,行动是表达意义,理解行动者采取该行动的意义,我们才能理解该行动者的行动。社会也是作为“意义”而存在,某种共同的意义把不同人连接在一起,组成社会,这种意义瓦解了,社会也瓦解了。

 

经济学是道德科学,就是这个意思。米塞斯说“自然科学没有处理价值判断的工具”,也即自然科学没有关于意义的工具。这是为什么反对把自然科学方法应用于社会科学的原因。

 

显然,保险也是道德科学,它的意义也是把不同的人连接在一起,最后为风险共担责任。

 

综上,保险是作为“意义”而存在,而不是作为“数量”而存在。明白了这一点,关于保险的意义、保险的作用也就不言而喻了,我们也就不用停留在“数量”上争论保险的“意义”。

 

保险的存在,首先必须是“意义”上的存在,没有“意义”的产品虽然“数量”上可行,但是其已经不是保险。正如2016年原中国保监会印发的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》所规定的情形。

 

保险公司不得开发下列保险产品: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合法利益。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保险产品。承保的风险是确定的,如风险损失不会实际发生或风险损失确定的保险产品。承保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的保险产品。无实质内容意义、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。没有实际保障内容,单纯以降价(费)、涨价(费)为目的的保险产品。“零保费”“未出险返还保费”或返还其他不当利益的保险产品。其他违法违规、违反保险原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保险产品。

 

“数量”上存在而“意义”上不存在,这不是保险,是“赌博”,是“投机”。从数量上服从大数定律,但是不具备保险的互助共济意义,不具备保险的“道德”。这也是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》所禁止的情形。

 

保险在中国的发展,也是我们不断学习和理解保险意义的过程。这个过程中,我们走过了很多弯路,我们一直强调保险的“数量”,比如投资价值、现金价值、回报价值、甚至投入产出比,结果是40年的保险发展历程,保险消费者对于保险的认知是数量,而不是意义

 

这几年,随着保险自媒体的发展,保险专业人士的“专业”(而非忽悠),保险消费者开始认识保险数量背后的意义。此时,保险产品的创新方向应该是“组合意义”“创新意义”“创造意义”,而不是保险“数量”上的创新,因为保险消费者的行为以及他所认识的保险意义已经改变。

 

我们欣喜的看到保险消费者已经从“数量”转向“意义”,但是我们的保险公司还在“数量”上打转,这可能就是我们现在存在的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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